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只盯着濒危动物

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确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开始,修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呼声也逐渐高涨。对此,“生态观察”也有自己的看法,特提出自己的建议,也希望有关立法部门可以斟酌。这也是我们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贡献。

一、明确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要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野生动物在保护的范围上,应该不仅限于“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动物”。

目前实践中,“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主要依赖于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于名录的狭窄,涵盖面不足,变更不便等原因。建议建立《非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能在更大面积、更大范围上保护野生动物。

如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而没有对非重点保护或非保护野生动物的捕猎做出强制要求,与行政审批要求。从目前生态环境工作上看,这不符合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的需求。

二、从野生动物的数量上界定保护程度,而非价值。

野生动物的保护,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保持地球生物的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地区乃至地球的生态平衡,使得地球可以保持一个持续稳定的生态平衡。

可能在短期看,某些物种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并没有带来什么样的帮助,或者可能还会起到破坏作用,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害虫。但将这些生物放置到当前的生态环境之下,它在生物圈,食物链中是其中一环。而这一环的完整与否,可能直接影响整个食物链的的完整与循环。现今人类对整个生态系统、与其密切相关的气候系统以及更大尺度上的地球物理系统都了解得太少了。这些系统对我们的影响又太过重大,一点小波动可能就是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就是尽量不加区分地保护生态系统维持在已知的状态下。

所以建议野生动物的保护以其数量为标准,而非经济价值。这使得我们可以用最小的代价,维护最长远的生态运行机制。

三、明确外来入侵物种的地位以及防控。

随着交通便利,交流的增加。外来物种已经影响到本国、本地区的生态平衡,从而形成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主要有几个方面危害:

一个是造成农林产品、产值和品质的下降,增加成本。如美国白蛾,其幼虫因食量大,对植物叶片危害极其严重。为害严重时能将寄主植物叶片全部吃光,并啃食树皮,从而削弱了树木的抗害、抗逆能力,严重影响林木生长,甚至侵入农田,危害农作物,造成减产减收,甚至绝产。

二是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特别是侵占了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造成本地物种死亡和濒危。如澳大利亚野兔,因其繁殖快,食量大,喜挖洞,无天敌等原因,在澳大利亚用了年的时间,繁殖到亿只。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导致鼠袋鼠、小袋鼠、袋狸等几十种珍稀物种灭绝。而澳大利亚的野兔是英国人从欧洲带来的入侵物种。

三是对人畜健康和贸易造成影响。如福寿螺,由于螺壳锋利,容易划伤农民的手脚,导致感染。其大量粪便会污染水体,在同等生存条件下,福寿螺会导致本地淡水生物减少甚至绝迹。福寿螺还可能成为疾病和寄生虫的载体,烹饪方法不当,生食或未熟透食用,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威胁。如其携带的后圆线虫能引起致命的嗜酸性粒细胞增多性脑膜炎,携带的吸虫能导致皮肤过敏。同时,福寿螺是卷棘口吸虫和广州管圆线虫的中间宿主,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

外来物种入侵已经严重威胁到本地野生动物的生存与环境的健康。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明确与控制,也是在保护本土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与健康。

现行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主要有《农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动物检疫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是从动植物的检验检疫、病菌微生物的携带等方面进行检验,而缺乏对动物本身对当地生态环境的评估与检测。所以,建议在保护本土野生动物的同时,加强对外来物种的限制与立法,避免生态灾难。

四、明确对陆生野生动物管理体制的责任与权力。

长期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是由林业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随着我国林业部门由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再到目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行政权力不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合并了草业监管职责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又囿于法律地位问题,不能更有效地执行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且在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也正符合国家林草部门的主要业务与专业范围;在防灾减灾、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救援等方面更是国家林草部门与公安部门共同负责的“森林公安”所承担的。因此,有专家呼吁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升格为国家林业和草原部,以提高其法律地位与行政层级,从而更有利于生态系统的综合治理及野生动物的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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