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小区投放毒火腿致多只宠物狗死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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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开始,杭州萧山区金色钱塘小区有多条宠物狗因吃了人为拌毒的火腿肠后死亡。6月9日,从杭州萧山区公安分局获悉,一名嫌疑男子已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金色钱塘小区业主郑先生家里养了两条泰迪犬,一条养了15年,另一条养了7年。“两条狗都打过疫苗、办理了狗证。4月16日,两条狗不停地流口水,一直抽搐。医院,医院的人检查后说狗狗吃了有毒的硝氯酚片,这种药是专门毒狗的,没救了。我们只能眼睁睁看着两条狗被毒死。”郑先生9日告诉澎湃新闻。

近期,有多名金色钱塘小区业主在业主群说起自家狗被毒死的情况。4月15日,小区业主马先生家带着自家的金毛犬遛狗时,金毛吃了小区道路边的一段火腿肠后产生异样,不久流口水、呼吸急促,最后死亡。4月19日,另一名业主家的一条宠物犬在小区遛狗后开始莫名其妙地喘气,后来四肢僵硬、抽搐死亡。

“这个男的大概30多岁,也住在金色钱塘小区。警察找到他时,他说小区里有很多野猫,有好几次吓到了他的老婆和孩子,他在小区里扔火腿肠是为了毒野猫。我们事后了解到这个药物专门是毒狗的,近期小区里至少有7条狗因为吃了拌毒的火腿肠后死亡。如果小区宠物狗影响到他家人,他完全可以通过沟通来解决,没有必要通过这么恶劣的手段毒狗。”马先生告诉澎湃新闻。

目前投毒男子已经被刑事拘留,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呢?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刑法》第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另外,投放危险物质不止是故意投放,也包括过失投放,过失犯罪达到定罪量刑的幅度也会依法处罚。

其次,不论该男子是想毒死流浪猫、还是想毒死业主的宠物,笔者认为,根据其供述、投放频率(监控)、危险物质来源等,基本可以认定该男子为故意投放危险物质,最终事实以司法机关调查、确认的为主。

客观违法行为上,该男子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经导致很多业主的宠物狗死亡,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另外,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非常恶劣,如果小区里孩子玩耍或者误入流浪汉,误食了投毒的香肠,很有可能威胁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因此,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为是否实施了投放行为,结果只影响处罚力度;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投放行为,应当认定为既遂。

再次,就如邻居提到的,有问题还是以沟通解决为主,不要采取极端、强烈、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手段解决。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意、动机、行为、损害结果及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认罪认罚等,可以尝试取保、争取缓刑。

最后,硝氯酚是治疗牛羊肝片吸虫的特效药物。该药口服在肠道吸收,排泄较慢,治疗量为口服3mg/kg,兽用中毒量是治疗量的3~4倍。硝氯酚驱虫机制是抑制体内三羧酸循环中的琥珀酸脱氢酶,从而使体内ATP生成减少以及糖有氧代谢受阻,导致心、肝、肾、脑等重要脏器因供氧不足而受损,尤以脑组织损害严重,表现为脑水肿、中枢神经受损及视神经受损等症状。

在国内少见报道的数例口服硝氯酚中毒的患者最终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中毒临床表现无特异性,无特效解毒药物,致死率高,需加强此类药品的管理,避免误服,一旦服用需高度重视。本例因口服量远远大于中毒剂量,故病情进展迅速,症状出现早而重,且患者有饮酒史,有可能加速硝氯酚的吸收。在救治该患者的过程中有以下几点教训:①对硝氯酚中毒认识不够,当病人出现精神症状及低氧血症、呼吸衰竭时未引起足够重视②因患方原因未能在第一时间彻底洗胃,未能尽早行血液净化及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引用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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