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历代人口变化分析上

耿培炳

第期

绩溪县,汉为歙县“华阳镇”,属丹阳郡。晋朝时属新安郡。南朝梁大同元年(),析歙之华阳镇置良安县。良安,亦作梁安,唐武德中废。唐大历元年()又析华阳镇为绩溪县,属歙州。宋属徽州。元属徽州路。明清属徽州府。北宋天禧年间始有人口记载。

一、古代的“生育政策”与节制生育

在古代,历代王朝都鼓励百姓多生,并且也相应地出台了许多奖惩措施。

《诗经大雅绵》云:“绵绵瓜瓞,民之初生。”这句诗充满着古人对于子孙如瓜果一样繁多的期待。周代的人口政策被称为“保息”,《周礼地官大司徒》记载: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何谓“保息”?“安之使蕃息也”。也就是说,让老百姓安居乐业,繁衍生息。“慈幼”,东汉郑玄的注释是:“慈幼,谓爱幼少也,产子三人与之母,二人与气饩。”

甲骨文记载的生育礼俗

春秋战国时期,越国被吴国所灭,越王勾践卧薪尝胆,意图东山再起,复兴越国。这个时候,人口作为最直接的战斗力成为了国家战略部署中的重中之重。据《国语越语》记载,越国当时的制度是,妇女快分娩时得报告官府,由官府派医生守护,生男孩的奖励两壶酒一条狗,生女孩的奖励两壶酒一头猪。生三个子女的,由官府派给乳母哺育。这便是“慈幼”的具体内涵。另外,为了能够让年轻男女都能及时婚配生育,勾践还曾以国家政令的形式明文规定:“令壮者无娶老妇,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到了汉代,国家对于孕妇和“剩女”的奖惩更加细化。《后汉书章帝纪》中记载,东汉章帝时,曾正式颁布“胎养令”:“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从汉朝开始,除了免除孕妇的赋役,予以谷物奖赏外,还可以免除其丈夫的赋役和人头税,以便更好地照顾怀孕和生育期间的妇女。当然,汉代罚起“剩女”来也毫不留情。汉惠帝有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女子如果到了15岁还不着急嫁人,那就罚钱了,并且年年罚,罚到出嫁为止。“五算”在汉代等于钱。

唐宋时期在鼓励生育上也是想了很多招。唐太宗甚至还把一个地方的生育水平和鳏寡孤独的人数作为地方官员的政策指标,定期考核。古代重视女子的贞节,讲究“从一而终”,但这种观念是在宋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在唐代,不仅鼓励婚配和生育,而且还提倡寡妇改嫁。当时的男子娶个二婚女子绝不是什么丢脸的事,女子改嫁起来也不需要躲躲藏藏。让年轻寡妇重新嫁人生育,可以说充分利用资源,同时也一定程度地解决了男女比例失调的问题。《宋史高宗本纪》中宋高宗也曾下诏实行养胎助产令:“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

明清时期为了刺激人口增长,更是加大了奖赏措施。《明太祖实录》卷记载,洪武二十六年(),“河南卫军王狗儿妻周氏一产三男,事闻,遣行人给赐钞十锭,米五石”。到了清朝,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录,康熙二年()规定:“凡一产三男,或男女并产,八旗由礼部具题,直省由该督抚具题,由部题履行户部,准给米五石、布十匹。”康熙在位时提出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王朝时又进一步提出了“摊丁入亩”,将秦汉以来困扰人们的人头税取消了,更加刺激了人们的生育欲望。现在有许多学者认为“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是清代人口激增的重要原因。

但因古代战乱频仍,外族入侵,自然灾害频发,传染病、地方病肆虐,医药卫生落后,民众多贫病,人口平均寿命低下,故人口数量时有大起大落,不可能保持稳定发展。

我国自古虽有早婚习惯,但古医家倡导晚婚者也不乏其人。《褚澄遗书》中指出:“合男女必当其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娶,女虽十四而天葵(即月经)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充实,然后交而孕,孕而育,孕而为子,坚壮长寿。”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医学巨著《黄帝内经》,在论述人体生殖规律时也谈道:女子三七、男子四八方“筋骨隆盛”“肾气均”。所以,许多古医家认为“女子能在三七(21岁)、三八(24岁),男子四七(28)岁、四八(32岁)时嫁娶较为合适。

明代医家万金在《万氏家传养生四要》一书中,将早婚比为“园中之花”,认为:“早发必先萎也。”

至清代,有个叫吴谦的人,曾根据医学家褚澄的论述编成了口诀:“精通必待三十娶,天葵二十始适人,皆欲阴阳完实后,育子坚壮寿偏增。”当今观之,也不失为科学之论。

我们的先人很早就意识到节制生育的意义。在可查考的文献中,早在春秋战国时的韩非子,就提出了控制生育的理念。在其著作《五蠹》中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动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的阐述。明朝冯梦龙曾大胆地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一对儿女”的主张,他认为以此可以保持人口的相对稳定。而汪士铎则提出更为激进的人口控制措施,还有洪亮吉、俞正燮和胡适等亦提出节制生育的呼声。但这些都没有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只是理念性的倡导②。

二、历代人口状况

年,在绩溪县镇头乡东团胡家村背后发现新石器,证明至迟在新石器时代,绩溪土地上已有先民定居了,另外,华阳镇的方家园、瀛洲镇的仁里和上庄镇旺川的芦水、昆水、常水地带距今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聚居,繁衍生息。周显王十四年(前)楚灭越,扬越人徙居境内,始有扬之水(今扬之河)之名。秦时,南方百越中一支东瓯越人,溯今新安江徙至歙地山区。史称“山越”人,亦为绩溪的早期居民。东汉建安十三年(),孙权平山越,土人大量被杀或逃亡,中原人始来定居。东晋时,北方士民避难到绩溪,带来中原文化和生活方式。南朝梁大同元年(),境地置良安县,人口数字无考。自宋起,户口始有简略记载。

据康熙《徽州府志》③、嘉庆《绩溪县志》地舆志④、新版《绩溪县志》⑤和《绩溪人口计生录》②记载,现将历代户口、田地情况略录如下:

北宋天禧年间(—),户,14口。

南宋绍兴年间(—),户,丁口不详。

乾道年间(—),户。

宋宝庆年间(—),户,口。

元至元十六年至三十一年(—),户,10口。

明洪武四年(),户,口。二十四年(),户,口。田地山塘.82顷,人均9.89亩。

永乐十年(),户,口。田地山塘.82顷,人均13.9亩。

天顺六年(),户,口。田地山塘.95顷,人均15.6亩。

成化十八年(),户,口。田地山塘.95顷,人均13.2亩。

弘治五年(),户,口。

嘉靖四十一年(),户,口。田地山塘.95顷,人均11亩。

崇祯十五年(),约5万人。

清顺治十二年(),原额人丁丁,节年编审增人丁丁,共人丁丁。“丁”是当时田赋计征单位(能任赋役的成年男子),清代初叶,按丁数与实有人口折算,每丁为4.99人,以此推算当时为人。百姓为逃避赋税,隐匿不报。

顺治十四年()人丁丁,折算为人,田地山塘.26顷,人均6.8亩。

康熙三十五年()人丁丁,折算为人。田地山塘.58顷,人均3.6亩(顺治六年丈量田地,康熙二年复丈量)。

康熙五十一年()定例“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元年(),定例丁随田摊入田亩征赋(即摊丁入亩,不征收人头税)。从此人丁实报,不再隐瞒,人口统计猛增。

乾隆十八年()为人。

嘉庆九年(),男女大小共人。

道光三十年(),全县人口22万人。

咸丰间(—)数尤激增。咸丰十一年(),年底大雪,饥寒致死甚众,尸横野壑。

同治元年()至三年(),暴发瘟疫,人口锐减3/5。

咸丰十年()至同治三年(),清军与太平军激战于县境,人口直接死于战争者1/5,全县人口不足4万人。

光绪二十九年(),全县户,人,其中男人、女人。

宣统二年(),全县户,人,其中男人、女人。

民国时期,旅外工商人口增多,血吸虫病肆虐,县境人口锐减。30年间,减少3万人。华阳花根村,清光绪二十九年()有多人,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年,只有人,其中人罹患血吸虫病而死亡。村民为传宗继后,民国21年(),到郎溪县梅渚一带买来孩童48人,其中女孩25人;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年,只存9人,其余皆死于血吸虫病。

表1民国时期若干年份绩溪县人口统计表

三、人口变动问题

依据史料记载,北宋天禧年间全县14人,这是绩溪最早的人口统计数字。元灭南宋,统一全国,至元时政治较清明,人口有增长。元末明初,战争加上自然灾害严重,人口略减,经洪武20多年的休养生息,人口才增至口。明代天顺年间,由于农民起义,战争频繁,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流民者甚多,故人口大减,降至口,是宋宝庆以来年间人口最低数字。至嘉靖年间人口才略增。

明末农民起义后,清与南明连年战争,生产破坏,人口迄无增长。清康熙五十一年()定例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从此人口不再隐瞒而实报,至雍正元年()开始摊丁入亩,从此不收人口税。康熙、雍正70年间的社会生活和生产较为稳定,人口激增,至嘉庆九年增至丁。从康熙三十五年()至嘉庆九年()一百多年间,人口增长2.5倍,这是人口增长最快的年代。

太平军起义后,江南各地经十多年战争,人口大减,绩溪则“生人已亡其八”。在绩溪岭北上庄聚居的明经胡氏宗族,兵燹前有男女老幼人口0余,战后剩余不过人左右,人口减少了80%。光绪年间,才开始逐步增加。据宣统二年()调查统计共计8户,人,其中男人、女人。民国年间人口保持在这个数字,无甚增长。从宣统二年()至民国19年(),20年间人口只增加人。

(作者系绩溪县退休干部,宣城市历史文化研究会会员)制作:童达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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